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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汽车召回流程详细步骤_丰田召回车型一览表

tamoadmin 2024-08-21
1.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汽车 早前几日,丰田汽车因涉及燃油泵问题在全球市场宣布第三次召回,国内监督管理总局也正式发出召回通知,将召回丰田汽车共计共

1.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汽车

丰田汽车召回流程详细步骤_丰田召回车型一览表

早前几日,丰田汽车因涉及燃油泵问题在全球市场宣布第三次召回,国内监督管理总局也正式发出召回通知,将召回丰田汽车共计共计401873辆,涉及车型包括?汉兰达、亚洲龙、凯美瑞等多款热门车型。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

召回车型:

(一)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3月3日起召回以下车辆,共计116919辆。

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9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RX汽车46311辆;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2月20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ES汽车46304辆;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NX汽车10555辆;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5月17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IS汽车2912辆;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4月5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X汽车2860辆;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27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S汽车2235辆;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29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GS汽车1045辆;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5月17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RC汽车177辆;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6月14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C汽车82辆;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19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UX汽车9辆;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4月1日生产的部分进口丰田埃尔法汽车4424辆;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8月1日生产的部分进口丰田海艾士汽车5辆。

(二)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6日起召回以下车辆,共计30319辆。

2021年1月6日起召回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5月22日生产的部分亚洲龙汽车13939辆;自2021年2月26日起召回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7日生产的部分汽车16380辆。

(三)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决定自2020年12月9日起召回以下车辆,共计22284辆。

自2020年12月9日起召回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9月6日生产的部分柯斯达汽车940辆;自2021年2月26日起召回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24日生产的部分普拉多汽车21344辆。

(四)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6日起召回以下车辆,共计232351辆。

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生产的部分凯美瑞汽车187495辆;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7月11日生产的部分汉兰达汽车44856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在低压燃油泵叶轮的制造过程中,树脂成型条件存在不完善,导致叶轮树脂密度不足。叶轮可能会受燃油影响而发生膨润变形,与低压燃油泵壳体发生干涉,导致低压燃油泵工作不良,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车辆无法正常启动或行驶中发动机熄火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良后的低压燃油泵,以消除安全隐患。

本次召回活动属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及国产汽车》召回活动的扩大召回。扩大召回原因为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确认到更多车辆可能由于搭载了不合格的低压燃油泵,存在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启动等的安全隐患。

10月28日丰田汽车宣布,由于燃油泵缺陷问题将在全球市场再召回266万辆缺陷车辆,涉及车型包括诺亚(NOAH)和亚洲龙(AVALON)等42款车型,其中北美市场涉及152万辆,日本市场21万辆,而中国市场为40万辆,相关报道与此次召回基本一致。

今年4月,丰田汽车旗下多家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召回,决定召回256,644辆缺陷车辆,召回原因与本次基本一致,均是燃油泵致发动机熄火。另外,从召回大名单不难看出,包括、普拉多、凯美瑞、汉兰达等车型均是扩大召回,而亚洲龙是新增召回车型。截止目前,丰田汽车在国内已召回超65万辆汽车。

燃油泵问题对多个日系品牌造成巨大的影响,仅丰田、本田、斯巴鲁三家车企就共计479万辆汽车需要召回。在国内市场,广汽本田、东风本田、一汽丰田、广汽丰田、长安马自达、一汽马自达等日系合资车企,均因为该原因而大规模召回产品。

燃油泵问题与高田气囊的相关召回十分类似,对汽车品牌影响重大且广泛,一方面是因为高田集团在安全气囊市场中的决定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因其带来足以致命的严重质量缺陷。目前,关于燃油泵的相关召回数据仍处于爆发期,还会有更多车辆加入到召回措施中。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汽车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严格说来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丰田此次大规模召回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有的:改造,维修,更换部件以及来回的运费都要支出。当然,间接的正面影响也是有的,诸如商誉和产品售后服务的隐性广告。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 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制造商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编辑本段汽车的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 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6月29日,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决定自2020年7月24日起召回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12月20日生产的部分汽车,共计127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音频功放器内部的电路结构不完善,且功放器中的扬声器驱动元件在制造过程中可能混入异物,有可能导致电子回路发生短路,保护电路可能无法正常运行,遇到过电流时发生基板烧损,产生可燃性气体。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加装用于音频功放器的带保险丝的电线和金属外壳,以消除安全隐患。

这是天津一汽继今年4月17日之后第二次发布召回信息,详细情况请咨询相关经销商或者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dpac.samr.gov.cn)以及关注微信公众号(SAMRDPAC)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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