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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7电动汽车报价_t03电动汽车价格

tamoadmin 2024-08-25
1.我72V60A的电瓶车在小区充电桩为什么充不了电2.所有新能源车的充电桩可以通用吗?3.新能源车充电桩通用吗4.纯电动汽车中国市场充电接口含义说明?5.节约

1.我72V60A的电瓶车在小区充电桩为什么充不了电

2.所有新能源车的充电桩可以通用吗?

3.新能源车充电桩通用吗

4.纯电动汽车中国市场充电接口含义说明?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乐陵耀航增程器多少千瓦

t27电动汽车报价_t03电动汽车价格

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基础性、通用性、安全性要求。

GB/T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通用要求》

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直流充电接口》

规定了连接装置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明确了交流、直流充电接口的物理尺寸和电气性能。

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可的通信协议》

规定了直流充电机与电动汽车的充电控制通信协议。

我72V60A的电瓶车在小区充电桩为什么充不了电

1、目前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测试以及协议一致性测试,主要是依据国标GB 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协议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8-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T 3465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目前来说,主要应用于车企新新能源车的新车型上市之前的准入检测。根据工信部2017年发布的第39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第14条:通信协议,GB/T27930--2015规定,新车型在上市前,需要做相关的检测。

以后也可能会纳入电动汽车的年检,车企的下线检测等领域。

2、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指的是:相同或者不同型号、版本的供电系统与电动汽车通过信息交换和过程控制,实现充电互联互通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电动汽车针对不同的充电桩,看他能不能正常的充上电)

3、协议一致性测试指的是:车辆的BMS系统与充电桩之间的协议通信是否保持一致。

就是说指车辆BMS(电池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要和充电桩的通信协议匹配,才能通信,才能正确充电。

4、目前市场上的设备可选择性很小,没几家在做,这个设备正处在需求爆发的初期,目前有相关政策,2019年5月发布的,但是还要等2020年1月才开始实施,实施后新申请目录的车都需要过这项。

目前我司正好有这类成熟产品,成都天奥测控公司是属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下属公司,专业从事测试测控产品研发制造二十多年,应用领域广泛(具体哪些不能说。)

目前公司的电动汽车互操作测试设备有台式和便携式的。跟其他厂家的设备不同,我司设备的集成度很高,可靠性高,比如说便携式设备,我司设备全集成在一个拉杆箱里,携带非常方便,同行的设备都是一个主机放拉杆箱里,还要接一个录波仪,还要接一个笔记本电脑,还有一大堆线缆,非常不方便。

具体信息可以上我们公司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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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能源车的充电桩可以通用吗?

除了充电设备或者是电动汽车故障原因,对于正常情况下,电动汽车充不了电原因可以从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两个方面来解释:

1、充电接口上,由于全球存在美、欧、中三大充电接口标准,因此,各车企在配置适合各自技术路线上对充电接口也进行了区别设计比如欧洲Combo接口、日本CHAdeMO接口、特斯拉的充电接口、部分美系和德系用的CCS接口、中国的GB/T20234接口,这就意味着目前国外的车从硬件接口上就无法与国内充电桩进行连接,比如说tesla就只能通过自己建充电站来,来保证model s在中国的市场推广。

对于中国的国标GB/T20234,规定了交流与直流接口的标准,交流接口用的是七针的设计,直流接口用的九针的设计,国内车企都是遵循这个标准进行设计,但是早期一些车企考虑到电池寿命延长,某些车型没有设计直流充电的接口,一些车主在公共充电桩遇到了直流桩充不了电也是正常的。

2、通信协议上,目前充电协议的差异是目前充不了电的最主要原因,解释这个问题需要对交流充电与直流充电的基本原理及过程有所了解。

(1)交流充电的过程是交流电通过充电桩—车载充电机—动力电池进行传输,从国标设计上,不存在充电桩与整车之间的通讯关系,通俗来讲,交流充电桩就是一个功率稍大的插座,不存在充电桩与整车通信协议的对接,因此如果是交流充电,理论上所有车型都是可以充电的。

(2)直流充电的过程简单讲是直流电通过充电桩—动力电池进行传输,中间省去了车载充电机的环节,这就需要充电桩与整车控制装置或电池管理系统(BMS)进行通讯,国标GB/T20234上规定了通过CAN总线方式,以充电报文的形式对充电过程进行数据传输以及控制。

其中直流接口上S+、S-两个针头就是用作充电通信的,另外国标GB/T27930还对通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现实中,充电设备商和车厂会有各自的充电协议,虽然都是符合国标规定,但是还是会带有各自的“特色”,如果没有事先进行通信协议的对接,是会出现充不了电的情况。

对于充电设施运营商而言,目前电动汽车只有通过车辆认证并在直流桩上充电后,才能够实现对整车状态、电池状态、充电桩的状态进行智能监控的功能,发挥其运维的作用,因此就需要用户在充电前对车辆信息进行入网认证,这样充电设备才能够正常识别用户车辆。

新能源车充电桩通用吗

理论上所有新能源车的充电桩可以通用。根据新国标未来不同车型充电插头的标准一样。虽然在电压和功率方面会有差别但理论上可以在同一个充电桩使用。以下是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的相关介绍:1、充电标准:我国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标准GB\u002FT20234-2011包括:GB\u002FT20234.1-2011、GB\u002FT20234.2-2011、GB\u002FT20234.3-2011、GB\u002FT27930-2011。这四项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充电接口实现了国家层面上的标准统一。2、业界评价:在国家标准发布后新建的充电设施已经按照国家标准制造和安装原有的充电设施正逐步更新接口以实现标准的统一。然而目前的国家标准仅针对插座、接口等比较初级的方面在电动车关键部位的技术参数如电压、功率等方面并没有统一标准。业界对其评价是:一些参数的定义模糊也不是强制性标准。

纯电动汽车中国市场充电接口含义说明?

根据新国标,未来不同车型的充电插头标准将是一样的。虽然电压和功率会有差异,但理论上可以用在同一个充电桩上。

我国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标准GB/T20234-2011包括:GB/T20234.1-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2-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3-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第3部分DC充电接口》和GB/T27930-2011这四项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充电接口实现了国家标准的统一。

国家标准发布后,新建的充电设施已按国家标准制造安装,原有的充电设施正在逐步更新接口,实现标准的统一。但目前的国家标准只关注插座、接口等相对初级的方面,对于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参数,如电压、功率等没有统一的标准。业内的评价是,有些参数是模糊的,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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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由于新能源充电插头的多样性,我们下面将针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上的充电接口标准及含义进行详细讲解。

目前在中国上市的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均充电技术均遵循一下标准

GB/T20234.1,GB/T20234.2,GB/T20234.3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定义、要求、实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T18487.1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分类、通用要求、通信、电击防护、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之间的连接、车辆接口和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供电设备结构要求、性能要求、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急停、使用条件、维修和标识及说明。

GB/T27930适用于GB/T18487.1规定的充电模式4的充电机(直流充电机)与BMS之间的通信,也适用于充电机与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车辆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

乐陵耀航增程器多少千瓦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3101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号)第四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院有关部门制订,报院批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一款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附件1: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单位:L/100km

整车整备质量(CM)kg2018年2019年2020年两排及以下座椅三排或以上座椅两排及以下座椅三排或以上座椅两排及以下座椅三排或以上座椅CM≤7504.44.74.24.64.04.3750<CM≤8654.64.84.54.74.24.4865<CM≤9804.75.04.64.84.34.5980<CM≤10905.05.24.85.04.54.71090<CM≤12055.25.45.05.24.74.9CM>12055.45.45.25.24.94.9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附件2: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N1类车辆

单位:L/100km

2018年2019年2020年整车整备质量(CM)kg汽油柴油汽油柴油汽油柴油CM≤7505.04.54.74.34.54.1750<CM≤8655.24.75.04.44.74.2865<CM≤9805.55.05.24.75.04.5980<CM≤10905.85.25.55.05.24.71090<CM≤12056.05.55.75.25.45.01205<CM≤13206.45.86.15.55.85.21320<CM≤14306.86.06.45.76.15.41430<CM≤15407.16.36.86.06.45.71540<CM≤16607.56.67.16.26.75.91660<CM≤17707.86.87.46.57.16.21770<CM≤18808.27.17.86.87.46.41880<CM≤20008.67.58.27.17.86.72000<CM≤21109.17.88.67.48.27.12110<CM≤22809.58.29.17.88.67.42280<CM≤251010.08.69.58.19.07.72510<CM10.59.010.08.69.58.1

附件3: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3.1货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1.5a10.9a10.4a4500<GVW≤550012.2a11.6a11.0a5500<GVW≤700013.8a13.1a12.5a7000<GVW≤850016.3a15.5a14.7a8500<GVW≤1050018.3a17.4a16.5a10500<GVW≤1250021.3a20.2a19.2a12500<GVW≤1600024.022.821.716000<GVW≤2000027.025.724.420000<GVW≤2500032.530.929.325000<GVW≤3100037.535.633.831000<GVW38.536.634.7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2,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3.2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kg2018年2019年2020年GCW≤1800028.026.625.318000<GCW≤2700030.529.027.527000<GCW≤3500032.030.428.935000<GCW≤4000034.032.330.740000<GCW≤4300035.533.732.043000<GCW≤4600038.036.134.346000<GCW≤4900040.038.036.149000<GCW40.538.536.6

表3.3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0.6a10.1a9.6a4500<GVW≤550011.5a10.9a10.4a5500<GVW≤700013.3a12.6a12.0a7000<GVW≤850014.513.813.18500<GVW≤1050016.015.214.410500<GVW≤1250017.716.816.012500<GVW≤1450019.118.117.214500<GVW≤1650020.119.118.116500<GVW≤1800021.320.219.218000<GVW≤2200022.321.220.122000<GVW≤2500024.022.821.725000<GVW25.023.822.6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2,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3.4自卸汽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3.012.411.74500<GVW≤550013.512.812.25500<GVW≤700015.014.313.57000<GVW≤850017.516.615.88500<GVW≤1050019.518.517.610500<GVW≤1250022.020.919.912500<GVW≤1600025.023.822.616000<GVW≤2000029.528.026.620000<GVW≤2500037.535.633.825000<GVW≤3100041.039.037.031000<GVW41.539.437.5

表3.5城市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1.510.910.44500<GVW≤550013.012.411.75500<GVW≤700014.714.013.37000<GVW≤850016.715.915.18500<GVW≤1050019.418.417.510500<GVW≤1250022.321.220.112500<GVW≤1450025.524.223.014500<GVW≤1650028.026.625.316500<GVW≤1800031.029.528.018000<GVW≤2200034.532.831.122000<GVW≤2500038.536.634.725000<GVW41.539.437.5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②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附件4: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

单位:km

类别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测试方法纯电动≥200≥80≥80M1、N1类用工况法,其他暂用40km/h等速法。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50(工况法)≥50≥50≥50M1、N1类用工况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暂用40km/h等速法。≥70(等速法)燃料电池≥300≥300≥300M1、N1类用工况法,其他暂用40km/h等速法。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免征车船税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kg1600kg时,Y≤0.005×m+13.7。

三、新能源客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客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要高于9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大于40%。

四、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9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0kWh。

五、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燃料电池汽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30kW。

③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附件5: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序号检验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备注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GB/T18333.2-2015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QC/T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6-2015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31467.3-2015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池包)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实施时间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时间为准。2电机及控制器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18488.1-2015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18488.2-2015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3电动汽车安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GB/T18384.1-2015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5.2污染度暂不执行;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18384.2-2015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18384.3-20156.3.3电容耦合暂不执行;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9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24549-20094电磁场辐射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GB/T18387-20085电动汽车操纵件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T4094.2-20056电动汽车仪表电动汽车用仪表GB/T19836-20054.2电磁兼容试验结合GB/T18387-2008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行。7能耗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18386-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53-2013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54-20158排放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155-20169电动汽车除霜除雾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24552-2009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10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11燃料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T24554-2009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GB/T26779-20111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要求GB/T26990-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GB/T29126-20121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201515通信协议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201516碰撞后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GB/T31498-2015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17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QC/T838-2010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18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32694-201619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端GB/T32960.2-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32960.3-201620定型试验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5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50-2005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定型试验规程QC/T925-2013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18385-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152-2005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26991-2011

注:本目录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6。

附件6: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提出申请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2.企业应当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3.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4.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5.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6.对企业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4、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略),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5、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四)捕捞、养殖渔船

减免税性质代码:12099901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1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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